“妈!

  这个称呼我觉得从嘴里叫出来是一种耻辱,

  我觉得自己现在都不配叫你妈,但我会改的。

  妈,……”

  在看守所里,陈某某给妈妈写下这封信。

  信上,写满了对家人的抱歉,

  也透露着他改过自新的决心。


  2020年5月19日

  我院首次召开未成年人拟附条件不起诉不公开听证会,

  也是对未成年刑事案件诉讼程序进行的有益尝试和探索。


  据了解,2020年3月4日13时许,陈某某因琐事与母亲发生争执后携带水果刀出门准备找个人实施抢劫。其出门后坐上一辆载客三轮车,开至相对偏僻地段时陈某某叫停三轮车,并掏出事先准备好的水果刀顶在三轮车车主的后背靠近脖子的位置胁迫被害人交出手机,后被过往群众控制在三轮车上并趁人不备逃离三轮车,逃离不远即被民警抓获。


  在案件审查过程中,承办检察官秉承贯彻落实未成年人检察“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委托司法局工作人员对陈某某进行审前社会调查并委托社工机构对陈某某进行心理疏导和社会调查。


  经调查,司法局认为陈某某具备社区矫正监管条件。经心理疏导和调查,社工机构认为陈某某平时表现良好,本次犯罪系一时冲动,案发后积极认罪悔罪,承诺会改过自新,能调整认知上的偏差,觉察力有所提高,行为上有一定的矫正,其帮教条件充足良好。


  这样的案件是否能一诉了之呢?


  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法定刑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上。


  但考虑到其具有犯罪未遂、未成年人犯罪、被害人谅解、认罪悔罪等多种从轻情节,在通过核实证据材料,讯问陈某某,与陈某某法定代理人多次交谈其平时在家中表现,与陈某某老师了解其在学校的表现,听取被害人意见以及辩护人意见之后,经过多次商讨,我院拟对陈某某作附条件不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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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19日,我院召开附条件不起诉不公开听证,并邀请了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安民警、心理咨询师、犯罪嫌疑人法定代理人和辩护人等人参加。会上,对于承办检察官阐释的附条件不起诉理由,与会人员均表示无意见。


  最终,我院依法对陈某某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验期为十个月。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八十二条 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或者被害人申诉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

  第二百八十三条 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四)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

  第二百八十四条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

  (一)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

  (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